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金訴,188,20230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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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幸琳



選任辯護人 陳運融律師
鄭皓文律師
具 保 人 王俊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幸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王俊賢於民國109年8月22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8月22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按本院前已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

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執臨字第071151號)、被告及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1日屏檢錦昃112助522字第1129028644號函暨所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5日彰檢曉禮112助533字第11290425560號函暨所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查,足認屬實。

綜上,堪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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