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金訴,302,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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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0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伊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110年度金訴字第302號、第32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伊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伊麗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顯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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