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進明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張瑞君
許景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179、30237、31682號、110年度偵字第683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帳號申辦資料為何人所提供及扣案物為何人所有等事項,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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