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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傑
具 保 人 李介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介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偉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為本院裁定被告交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經具保人李介文當日繳納現金後,於同日釋放被告等情,有本院於同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聲羈卷第13至18頁、第21頁);
嗣經新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36796號案件對被告提起公訴,本院先後定於110年10月19日、同年11月23日、111年1月25日行準備程序,且該傳票寄送至被告戶籍址「新北市○○區○○○街00號4樓」址(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19頁、第145頁、第189頁),然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等情,有本院上開期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報到單、送達證書、被告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拘票、拘提執行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31至137頁、第141頁、第149至151頁、第159至161頁、第167至169頁、第201頁、第205頁、第209頁)。
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亦未見偕同被告到庭之情(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91至195頁)。
綜上,被告顯已逃匿,依據前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述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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