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博亞
林潘佑
徐仕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蔣博亞、林潘佑、徐仕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3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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