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金訴,572,2022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君豪



選任辯護人 徐人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君豪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9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編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其中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除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另增訂之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並規定,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君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規定,裁定自110年8月2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茲因前開期間將於111年4月24日屆滿,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曾有勾串證人之事實,有同案被告郭柏廷之110年12月15日刑事陳報狀所附錄音光碟1片在卷可證,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4月2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