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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于婷
具 保 人 林妤喬(原名林惠如)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妤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具保人林妤喬因被告羅于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10年4月20日刑字第110447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3頁);
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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