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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 年度金訴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紘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9803 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3006、4722、5129、7558、14443 、15733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紘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紘謙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仍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 年6 、7 月間,在新北市○○區○○街0 號「八二三紀念公園」(俗稱四號公園),將其所申辦之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興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冠」之成年男子使用,並依「阿冠」指示至瑞興銀行某分行臨櫃將「阿冠」所指定之某金融機構帳戶設定為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而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
嗣「阿冠」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後,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年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詐取財物,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或存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利用已設定之約定轉帳功能匯出大額款項至該些帳戶或,以此方式詐欺牟利,並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蓄意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勾稽帳戶金流及贓款來源、去向。
二、案經邱芷筠、黃子瑜、魏琬芝、柯君盈、吳峮葇、陳柔云、鄭貽珊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紘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5 、128 頁),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7 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作為工具,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同一提供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之行為,幫助「阿冠」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欺附表所示告訴人7 人之財物,並均同時觸犯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犯罪事實部分,與已起訴如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事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且造成附表所示之告訴人7 人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曾任職業軍人、保全、工人,需扶養祖父、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7 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法定刑度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最重本刑已逾5 年,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故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被告供陳其未獲取報酬等語(本院卷第112 頁),而依卷內事證亦無證據足證被告交付帳戶供他人使用係受有報酬,或實際已獲取詐欺犯罪之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固為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本案被告所為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幫助犯,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青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編│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 │存/匯款時地 │存/匯 │證據 │
│號│ │ │ │ │款金額│ │
│ │ │ │ │ │(新臺│ │
│ │ │ │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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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芷筠│109 年7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7 月23日14│5 萬元│⒈證人即告訴人邱芷筠於│
│ │ │月23日14│以交友軟體「│時16分許,在不詳地│ │ 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
│ │ │時許 │Tinder」暱稱│點,自其申設於中國│ │⒉瑞興銀行109 年9 月3 │
│ │ │ │「歹徒(HERZ│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日瑞興總行字第109000│
│ │ │ │OG)」、LINE│限公司(下稱中信銀│ │ 1304號函暨所附顧客基│
│ │ │ │帳號chen0719│行)帳號0000000000│ │ 本資料1 份 │
│ │ │ │0719與邱芷筠│3610號帳戶,以網路│ │⒊金融機構回復警察機關│
│ │ │ │結識聯繫,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 調閱警示帳戶交易明細│
│ │ │ │稱可透過其提├─────────┼───┤ 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供之網站投資│於109 年7 月23日20│2萬元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云云,致邱芷│時47分許,在不詳地│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 │ │ │筠陷於錯誤,│點,自其申設於永豐│ │ 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
│ │ │ │依指示匯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司(下稱永豐銀行)│ │ 式表、165 專線協請金│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 │ │ │ │號帳戶(下稱邱芷筠│ │ 欺款項通報單各1 份 │
│ │ │ │ │永豐帳戶),以網路│ │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
│ │ │ │ │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 書(兼取款憑條)、「│
│ │ │ │ ├─────────┼───┤ 金沙娛樂城」博弈(投│
│ │ │ │ │於109 年7 月23日21│3萬元 │ 資)網站登入頁面翻拍│
│ │ │ │ │時23分許,在不詳地│ │ 照片1 張(編號1 )、│
│ │ │ │ │點,自邱芷筠永豐帳│ │ 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成功│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 翻拍照片6 張(編號2 │
│ │ │ │ │轉帳匯款。 │ │ 至7 )、台新國際商業│
│ │ │ │ ├─────────┼───┤ 銀行股份公司(下稱台│
│ │ │ │ │於109 年7 月24日10│5萬元 │ 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 │ │ │ │時58分許,在不詳地│ │ 翻拍照片1 張(編號8 │
│ │ │ │ │點,自邱芷筠永豐帳│ │ )、瑞興銀行電子銀行│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 業務約定事項【110.06│
│ │ │ │ │轉帳匯款。 │ │ 版】1 份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4日11│5萬元 │ │
│ │ │ │ │時27分許,在不詳地│ │ │
│ │ │ │ │點,自邱芷筠永豐帳│ │ │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5日9 │5萬元 │ │
│ │ │ │ │時34分許(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10時許),在不│ │ │
│ │ │ │ │詳地點,自邱芷筠永│ │ │
│ │ │ │ │豐帳戶,以網路銀行│ │ │
│ │ │ │ │方式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5日17│3萬元 │ │
│ │ │ │ │時9 分許(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17時3 分許),│ │ │
│ │ │ │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路│ │ │
│ │ │ │ │9 號「新光醫院醫療│ │ │
│ │ │ │ │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 │ │
│ │ │ │ │紀念醫院」,自其申│ │ │
│ │ │ │ │設於臺灣新光商業銀│ │ │
│ │ │ │ │行股份(下稱新光銀│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891 號帳戶(下稱邱│ │ │
│ │ │ │ │芷筠新光帳戶),以│ │ │
│ │ │ │ │自動櫃員機方式轉帳│ │ │
│ │ │ │ │匯款。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7日10│17萬元│ │
│ │ │ │ │時15分許(起訴書略│ │ │
│ │ │ │ │載為10時許),在臺│ │ │
│ │ │ │ │南市中西區民生路2 │ │ │
│ │ │ │ │段30號新光銀行「台│ │ │
│ │ │ │ │南分行」,自邱芷筠│ │ │
│ │ │ │ │新光帳戶以臨櫃(無│ │ │
│ │ │ │ │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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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子瑜│109 年 7│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7 月22日2 │9,000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子瑜於│
│ │ │月22日某│以FACEBOOK暱│時4 分許,在不詳地│元 │ 警詢中之證述 │
│ │ │時 │稱「李哲飛」│點,自其申設於台新│ │⒉本案帳戶顧客基本資料│
│ │ │ │與黃子瑜結識│銀行帳號0000000000│ │ 、交易明細各1份 │
│ │ │ │,並透過通訊│2378號帳戶(下稱黃│ │⒊黃子瑜與通訊軟體LINE│
│ │ │ │軟體LINEID「│子瑜台新帳戶),以│ │ 暱稱「Robinhood」對 │
│ │ │ │lzf861029 」│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 │ 話紀錄擷圖10張、虛偽│
│ │ │ │向黃子瑜佯稱│款。 │ │ 投資網站APP「Robinh │
│ │ │ │可透過投資平├─────────┼───┤ ood」擷圖7張、黃子瑜│
│ │ │ │台網站「羅賓│於109 年7 月25日22│9,000 │ 與通訊軟體LINEID「lz│
│ │ │ │漢」及APP 「│時38分許,在不詳地│元 │ f861029」對話紀錄擷 │
│ │ │ │Robinhood 」│點,自黃子瑜台新帳│ │ 圖1張 │
│ │ │ │投資,致黃子│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3 張│
│ │ │ │瑜陷於錯誤,│轉帳匯款。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依指示匯款。├─────────┼───┤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 │ │ │ │於109 年7 月26日20│9,000 │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 │ │ │ │時31分許,在不詳地│元 │ 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點,自黃子瑜台新帳│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 各1份 │
│ │ │ │ │轉帳匯款。 │ │(附於110年度偵字第300│
│ │ │ │ │ │ │ 6號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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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魏琬芝│109 年 7│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7 月23日15│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魏琬芝於│
│ │ │月20日前│以交友軟體「│時57分許,在不詳地│ │ 警詢中之證述 │
│ │ │某日時 │Tinder」暱稱│點,自其申設於台新│ │⒉轉帳交易明細擷圖7張 │
│ │ │ │「王濤」與魏│銀行帳號0000000000│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琬芝結識聯繫│7330號帳戶(下稱魏│ │ 詢專線紀錄表、瑞興銀│
│ │ │ │,佯稱:會寫│琬芝台新帳戶),以│ │ 行109年10月8日瑞興總│
│ │ │ │程式在賭博網│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 │ 行字第1090001461號函│
│ │ │ │站提高勝率云│款。 │ │ 檢送本案帳戶開戶資料│
│ │ │ │云,致魏琬芝├─────────┼───┤ 及交易明細各1份 │
│ │ │ │陷於錯誤,依│於109 年7 月23日16│5萬元 │(附於110 年度偵字第47│
│ │ │ │指示匯款。 │時許,在不詳地點,│ │ 22號卷)。 │
│ │ │ │ │自魏琬芝台新帳戶,│ │ │
│ │ │ │ │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 │ │
│ │ │ │ │匯款。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3日18│10萬元│ │
│ │ │ │ │時54分許,在不詳地│ │ │
│ │ │ │ │點,自其申設於中信│ │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72號帳戶(下稱魏琬│ │ │
│ │ │ │ │芝中信帳戶),以網│ │ │
│ │ │ │ │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3日18│10萬元│ │
│ │ │ │ │時55分許,在不詳地│ │ │
│ │ │ │ │點,自魏琬芝中信帳│ │ │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4日9 │10萬元│ │
│ │ │ │ │時13分許,在不詳地│ │ │
│ │ │ │ │點,自魏琬芝中信帳│ │ │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4日9 │10萬元│ │
│ │ │ │ │時14分許,在不詳地│ │ │
│ │ │ │ │點,自魏琬芝中信帳│ │ │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4日19│10萬元│ │
│ │ │ │ │時23分許,在不詳地│ │ │
│ │ │ │ │點,自其申設於兆豐│ │ │
│ │ │ │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9 號帳戶(下稱魏琬│ │ │
│ │ │ │ │芝兆豐帳戶),以網│ │ │
│ │ │ │ │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4日19│10萬元│ │
│ │ │ │ │時23分許,在不詳地│ │ │
│ │ │ │ │點,自魏琬芝兆豐帳│ │ │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5日13│10萬元│ │
│ │ │ │ │時49分許,在不詳地│ │ │
│ │ │ │ │點,自魏琬芝中信帳│ │ │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 │
│ │ │ │ │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5日13│10萬元│ │
│ │ │ │ │時49分許,在不詳地│ │ │
│ │ │ │ │點,自魏琬芝中信帳│ │ │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 │
│ │ │ │ │轉帳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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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柯君盈│109 年 7│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7 月22日20│10萬元│⒈證人即告訴人柯君盈於│
│ │ │月16日前│以不詳交友軟│時58分許,在不詳地│ │ 警詢中之證述 │
│ │ │某時許 │體暱稱「周啟│點,自其申設於中信│ │⒉柯君盈帳戶明細及車手│
│ │ │ │航」結識柯君│銀行帳號0000000000│ │ 提領時間一覽表1紙 │
│ │ │ │盈,佯稱可為│98號帳戶(下稱柯君│ │⒊本案帳戶顧客基本資料│
│ │ │ │其修改賠率、│盈中信帳戶),以網│ │ 、交易明細各1 份 │
│ │ │ │幫忙賺錢云云│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⒋柯君盈與通訊軟體LINE│
│ │ │ │,使柯君盈陷│。 │ │ 暱稱「彩金專屬客服」│
│ │ │ │於錯誤,依詐├─────────┼───┤ 對話紀錄擷圖24張、匯│
│ │ │ │欺集團成員指│於109 年7 月22日20│10萬元│ 款申請書影本1 份、交│
│ │ │ │示安裝程式,│時59分許,在不詳地│ │ 易結果通知翻拍照片3 │
│ │ │ │並依指示匯款│點,自柯君盈中信帳│ │ 張 │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轉帳匯款。 │ │ 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 │ │ │ ├─────────┼───┤ 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
│ │ │ │ │於109 年7 月23日0 │4萬元 │ 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時9 分許,在不詳地│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 │點,自柯君盈中信帳│ │ 1 份 │
│ │ │ │ │戶,以網路銀行方式│ │(附於110 年度偵字第51│
│ │ │ │ │轉帳匯款。 │ │ 29號卷)。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3日13│21萬元│ │
│ │ │ │ │時19分許,在不詳地│ │ │
│ │ │ │ │點,自柯君盈中信帳│ │ │
│ │ │ │ │戶,臨櫃(無摺)匯│ │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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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吳峮葇│109 年 7│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7 月23日19│2,000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峮葇 │
│ │ │月19日17│以交友軟體「│時10分許,在桃園市│元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時許 │Tinder」暱稱│桃園區力行路5 樓13│ │ 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 │ │ │「周先生」與│之1 號居所,自其申│ │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
│ │ │ │吳峮葇結識聯│設於中信銀行帳號28│ │ 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繫,並透過通│000000000000號帳戶│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訊軟體LINE暱│(下稱吳峮葇中信帳│ │ 1 份 │
│ │ │ │稱「周先生」│戶),以網路銀行方│ │⒊告訴人吳峮葇與「澳門│
│ │ │ │佯稱:線上博│式轉帳匯款。 │ │ 金沙客服」對話紀錄擷│
│ │ │ │奕可以賺錢云├─────────┼───┤ 圖10張 │
│ │ │ │云,致吳峮葇│於109 年7 月23日20│5萬元 │⒋瑞興銀行109年9月3 │
│ │ │ │陷於錯誤,依│時6 分許,在其上開│ │ 日瑞興總行字第109000│
│ │ │ │指示匯款。 │居所,自吳峮葇中信│ │ 13 04 號函檢送本案帳│
│ │ │ │ │帳戶,以網路銀行方│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式轉帳匯款。 │ │ 各1 份 │
│ │ │ │ ├─────────┼───┤(附於110年度偵字第755│
│ │ │ │ │於109 年7 月24日21│5萬元 │8號卷)。 │
│ │ │ │ │時18分許,在其上開│ │ │
│ │ │ │ │居所,自吳峮葇中信│ │ │
│ │ │ │ │帳戶,以網路銀行方│ │ │
│ │ │ │ │式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4日21│5萬元 │ │
│ │ │ │ │時21分許,在其上開│ │ │
│ │ │ │ │居所,自其申設於台│ │ │
│ │ │ │ │新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262854號帳戶,以網│ │ │
│ │ │ │ │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4日21│5萬元 │ │
│ │ │ │ │時45分許,在其上開│ │ │
│ │ │ │ │居所,自其申設於花│ │ │
│ │ │ │ │旗(台灣)商業銀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67│ │ │
│ │ │ │ │00000000號帳戶,以│ │ │
│ │ │ │ │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 │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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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柔云│109 年 7│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7 月21日20│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柔云於│
│ │ │月19日20│以網路暱稱「│時32分許,在高雄市│ │ 警詢中之證述 │
│ │ │時許 │李宗響」介紹│大寮區青華街58巷3 │ │⒉陳柔云帳戶明細及車手│
│ │ │ │陳柔云使用虛│號住所,自其申設於│ │ 提領時間一覽表1紙 │
│ │ │ │偽博奕網站AP│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⒊本案帳戶顧客基本資料│
│ │ │ │P「Robinhood│限公司(下稱彰化銀│ │ 、交易明細 │
│ │ │ │」,致陳柔云│行)帳號0000000000│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陷於錯誤,依│500 號帳戶(下稱陳│ │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 │ │ │「Robinhood │柔云彰銀帳戶),以│ │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
│ │ │ │」APP 上之人│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 │ 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之指示匯款。│款。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 ├─────────┼───┤ 1 份 │
│ │ │ │ │於109 年7 月22日20│5萬元 │⒌虛偽投資網站APP「Rob│
│ │ │ │ │時27分許,在高雄市│ │ inhood」擷圖1 張、告│
│ │ │ │ │大寮區青華街58巷3 │ │ 訴人陳柔云與通訊軟體│
│ │ │ │ │號住所,自陳柔云彰│ │ LINE暱稱「Robinhood │
│ │ │ │ │銀帳戶,以網路銀行│ │ 」對話紀錄擷圖17張、│
│ │ │ │ │方式轉帳匯款。 │ │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4 張│
│ │ │ │ ├─────────┼───┤(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 │ │於109 年7 月25日12│3萬元 │ 署109年度偵字第30805│
│ │ │ │ │時17分許,在其上開│ │ 號卷)。 │
│ │ │ │ │居所,自其申設於台│ │ │
│ │ │ │ │新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386924號帳戶,以網│ │ │
│ │ │ │ │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09 年7 月25日14│7,650 │ │
│ │ │ │ │時15分許,在其上開│元 │ │
│ │ │ │ │居所,自其申設於玉│ │ │
│ │ │ │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下稱玉山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5 號帳戶,以網路銀│ │ │
│ │ │ │ │行方式轉帳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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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鄭貽珊│109 年 7│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7 月26日22│15,400│⒈證人即告訴人鄭貽珊於│
│ │ │月24日23│以交友軟體「│時37分許,在彰化縣│元 │ 警詢中之證述 │
│ │ │時許 │全民Party 」│鹿港鎮頂草路3 段25│ │⒉行動轉帳交易紀錄翻拍│
│ │ │ │暱稱「適可而│0 號住所,自其申設│ │ 照片1張 │
│ │ │ │止」結識鄭貽│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份 │
│ │ │ │珊,並透過通│股份有限公司帳號33│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訊軟體LINE暱│00000000000 號帳戶│ │ 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
│ │ │ │稱「聽風看海│,以網路銀行方式轉│ │ 警察局鹿港分局草港派│
│ │ │ │」介紹鄭貽珊│帳匯款。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使用虛偽博奕│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
│ │ │ │網站APP 「羅│ │ │(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 │賓漢」,致鄭│ │ │ 署110年度偵字第15733│
│ │ │ │貽珊陷於錯誤│ │ │ 號卷)。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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