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金訴,648,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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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柏辰



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4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648 號被告金柏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825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29 號、第1217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

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金柏辰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8776 號、第30259 號起訴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1825號),並以110 年度偵字第1264號追加起訴書向同院追加起訴(案號:110 年度審訴字第129 號),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226 號、第19486 號追加起訴書向同院追加起訴(案號:110 年度審訴字第1217號),上開各案尚未審結等情,有該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上開各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金柏辰之辯護人具狀聲請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見刑事聲請合併審判狀),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0日電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庚股)是否同意將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648 號案件中關於被告金柏辰部分移送該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據該院函覆表示同意,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11月11日函在卷可參。

是依首揭規定,並基於訴訟經濟考量,爰將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648 號案件中關於被告金柏辰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上開各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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