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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941號
被 告 黃祺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16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黃祺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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