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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謝哲彥
被 告 趙紹凱
王銘緯
詹祺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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