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附民,157,2022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陳彥廷

被 告 莊正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8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莊正胤因詐欺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848號),經原告陳彥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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