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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何育綺
被 告 王同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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