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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阮軍皓
被 告 劉子豪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易字第27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竊盜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雅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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