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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林義龍
被 告 劉政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政彥所涉詐欺等案件,原告既係受被告詐欺,而受有執行律師業務所得費(含律師報酬費、律師公會費、律師執照費、律師接案執行業務所得稅費)之財產上損失,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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