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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莊傑元
被 告 吳立駿
楊庭懿
楊君正
吳紹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吳立駿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莊傑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吳立駿、楊庭懿、楊君正及吳紹強係刑事案件之共同正犯,故請求上開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
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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