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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98號
原 告 卓玲如
被 告 黃瑞德
謝靜儀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瑞德、謝靜儀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其中被訴共犯加重詐欺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認定無罪(於理由內敘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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