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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億維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岫洋
被 告 于松成
上列被告于松成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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