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附民,44,2022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陳信帆
被 告 陳金龍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建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金龍、陳建甫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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