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附民,503,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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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原 告 許美德
被 告 李元裕
上列被告李元裕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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