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附民,521,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21號
原 告 陳宗佑


被 告 張高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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