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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原 告 黃麗雪
呂鴻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
郭宜甄律師
賴思仿律師
被 告 黃麗珍
黃麗玲
被 告 陳功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以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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