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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原 告 李春花
被 告 黃豐詞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徐郁軒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劉泓毅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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