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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588號
原 告 陳全聖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周志宇 住○○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志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全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黃秀敏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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