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附民,613,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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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原 告 聯誠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城


被 告 李欣澧


葉縉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6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葉縉叡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起訴書載明與被告李欣澧共同犯案,且被告葉縉叡所涉侵占犯行亦經追加起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號),是被告李欣澧、葉縉叡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無訛。
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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