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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原 告 陳蓓媛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 年度金訴字第42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此部分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重複起訴,為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另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得再行裁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可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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