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附民,705,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05號
原 告 黃永盛
被 告 許時甄 (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時甄被訴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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