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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29號
原 告 陳秋美
被 告 黃美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8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事實如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64號案件起訴書所載,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7,000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以110年度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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