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附民,761,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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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61號
原 告 張春英



被 告 徐伊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89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事實如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894 號案件起訴書所載,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5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與檢察官前案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重複起訴,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繫屬於本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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