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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826號
原 告 鍾振崇
被 告 吳柏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9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吳柏洋被訴110年度易字第946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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