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31號
原 告 劉采瑜
被 告 李立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