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附民,834,2022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34號
原 告 陳新賢
被 告 王清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