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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10號
原 告 王國柱
王國芳
王美華
被 告 何竹山
上列被告何竹山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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