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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23號
原 告 陳介偉
被 告 陳安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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