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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975號
原 告 潘正澤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被 告 劉君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件:原告110年12月2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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