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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84號
原 告 黃悅齊
被 告 李森駐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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