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凱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證明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