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交簡,112,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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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4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國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沿新北市新莊區大觀街往中正路方向欲右轉中正路時」,更正為「沿新北市新莊區大觀街往中正路方向行駛,於行經大觀街與中正路口欲左轉中正路往新泰路時」(見偵查卷第3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第5行「追撞前方騎乘腳踏車之王申長」,補充為「自後撞及前方騎乘腳踏車自外側左切亦同欲左轉中正路之王申長」;

末行行末,補充以「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廖國進肇事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因悉上情。」



並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為證據外,餘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在肇事後,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 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8頁),合乎自首要件;

而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發覺」,乃指偵查機關知悉或有相當之依據合理懷疑犯罪行為人及犯罪事實而言。

是自首之成立,須行為人在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事實前,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並接受裁判為要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參照),是基於本案情節為縱向觀察,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竟自後撞及告訴人所騎乘自外側左切之同欲左轉之腳踏車(然告訴人亦同未注意車輛四周狀況即恣意欲轉彎,見偵查卷第15、1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致生本件車禍事故,其違背注意義務程度之高低,行為所造成告訴人之傷害及痛苦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本院按:告訴人於偵查中表示要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0萬元;

被告則陳稱伊無能力賠償等情,見偵查卷第29頁筆錄】,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4432號
被 告 廖國進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廖國進於民國110年3月8日12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大觀街往中正路方向欲右轉中正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騎乘腳踏車之王申長,致王申長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胸壁挫傷,第6-7肋骨骨折(併右側陳舊肋骨骨折)、右側髖部挫傷、頸部挫傷、右側手肘擦傷、右側手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王申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國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申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截圖暨車損照片共1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廖國進為,係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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