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交附民,9,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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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游以正
被 告 張漢哲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分為111年度交易字第26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因原告在上開過失傷害案件中對被告撤回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之故,此有本院111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告出具之刑事撤回狀在卷可考,前開刑事案件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應參酌上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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