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侵附民,5,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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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AE000-A10914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E000-A109147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E000-A109147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雅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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