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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芸希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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