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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秋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秋燕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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