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026,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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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泰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泰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14、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殘渣袋1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5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14、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又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刮取殘渣檢驗,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88號卷第63頁、第125頁),而該殘渣袋1個,雖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其上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該殘渣袋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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