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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弘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49、952號),聲請人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38公克)及吸食器1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弘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49號等案不起訴處分,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2338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49、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緝字第952號卷第4至5頁);
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2340公克、驗餘淨重0.233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1284號卷第23至26、27、76頁);
於109年12月9日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90號卷第29至30、31、11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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