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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永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70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永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0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0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5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69號卷第4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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