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105,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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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捌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文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7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65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7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

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868公克,驗餘淨重0.865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考(毒偵字第7793號卷第40-3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曜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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