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3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正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書漏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應予補充),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廖正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2月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年3月2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338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於111年9月1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瓶罐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案 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重量 毒品鑑定書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30號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1.0130公克、驗餘淨重1.012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白色透明液體1瓶(含包裝瓶罐1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4.2630公克、驗餘淨重4.2205公克 3 玻璃球吸食器1個(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 以乙醇溶液沖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未記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