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175,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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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奇璋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奇璋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64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2617號)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

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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