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184,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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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哲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75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哲漢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7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含殘渣之吸管1支,經檢驗機關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毒品附著於吸管而難以析離,且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廖哲漢前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4月23日22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名爵旅館807室為警查獲,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因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24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25日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7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釋放通知附卷可稽,是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

又被告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時扣得之吸管1支,經送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按。

因該扣案之吸管殘留難以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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