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187,2022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軒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36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執聲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土造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郁軒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然扣案之土造獵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規定甚明,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又前揭土造獵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08年5月17日刑鑑字第1080037919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688號卷第67至68頁),足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